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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渝办发[2002]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时间
  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不含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的规定执行,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调整:
  1.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4.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调整后(不含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政工师、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本条规定的调标待遇。
  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市级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300元的,补足到300元;企业退职人员调整退职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50元的,补足到250元。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在本项规定的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一)按本意见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克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地区,按本意见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五、审批程序
  (一)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标准执行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按以下程序审批:
  1.市级统筹地区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对象和标准及时兑现给退休(职)人员。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对象和标准及时兑现给退休(职)人员。
  (二)下列退休人员由其原所在单位清理、公示后登记造册,按以下办法审批确认:
  1.军队转业干部和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办法审批确认。
  2.具有高级政工师职称的人员,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确认。
  3.原工商业者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审批确认。
  4.原南侨机工服务团的人员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确认。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部门审批确认的对象和本意见规定的调整标准,及时兑现给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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