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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教财[2002]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高校:
  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目前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现状,制定了《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02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市拨经费;
  (2)学校配套建设经费,要求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50%。

  第三条 各高校申请“专项资金” 时,应填报《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立项后,其批准经费为该项目经费的拨款依据。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用于本学科人员进修、培训及人才引进等;
  (2)用于本学科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材建设等;
  (3)用于本学科自立科研课题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学术交流等;
  (4)用于必备的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及购置图书资料等;
  (5)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市“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和市拨经费的额度分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青年赶快实施监督、检查。并委托重点学科所在院校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应根据市教委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经费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并监督、检查本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各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本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根据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帐手续,监控经费的使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高校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教委报送本校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实施竣工验收时,应按有关要求报送经费总决算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财务制度,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如发生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 的使用。凡造成损失者,将按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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