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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府发[2002]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报告》(黔江财政文[2002]29号)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
  新区建立以来,我区乡镇财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基层干部的共同努力,收入稳步增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步入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但由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影响,2001年试运行乡镇财政体制的收支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促进全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实事求是、让利于基层、事权财权统一、鼓励加快发展的原则,以2001年试运行乡镇财政体制为基础,现就全区街道、镇、乡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体制形式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确定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解(补贴),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执行时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一般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一般预算分成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50%,城填土地使用税的40%,土地增值税的50%,耕地占用税的60%.
  2.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农业税附加及基金预算收入。
  按行政区划属地划分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收入范围。其具体征收范围是:街道办事处、镇乡辖区内的个体工商税、直属企业税收和集镇个体工商税收。麻田坝水泥厂的税收属蓬东乡人民政府收入范围。
  交通行业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维税、牌照税及附加)属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收入范围,由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征收,年终与区级财政结算返还。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将区上在街道、镇、乡投资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的税收纳入区本级收入范围,由税务机关征收缴入区级国库,年终财政结算时按重点项目入库税收的5%返还建设项目所在街道、镇、乡。
  (二)支出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政权机关运转以及辖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其一般预算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性支出;部分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部分文体广播事业费、部分卫生经费、部分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其它支出等。其具体预算单位是党政机关的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乡建办公室、财政所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直属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水利交通管理站、林业站、文化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
  其基金预算支出是指农业税附加支出(专项用于村及居委干部补贴)。

  三、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
  以2001年行政体制调整中财政划转的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上划中央“两税”)为基础适当调整后作为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数。
  1.烤烟税基数:依据黔江府发[2002]20号文件下达的“烤烟税收基数产量”指标,对不适宜种植烤烟的黄溪等8个镇乡和城南街道办事处的烟叶特产税划转基数予以相应调减,其余不变。其中,黄溪、白石、杉岭、黎水4个等镇乡和城南街道办事处调减划转基数的40%,石会、沙坝、黑溪等3个镇乡调减划转基数的30%,太极乡调减划转基数的26%.
  2.工商税收基数:因体制基期年虚增收入而调整收入基数,以2001年零星工商税、上划中央“两税”两项合计实绩与2001年财政划转同口径基数的差额为参照标准,凡差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作调整;差额在5-10万元之间的,按差额的50%调减(位于国道“319”公路和渝怀铁路沿线的只调减40%);差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差额的60%调减(位于国道“319”公路和渝怀铁路沿线的只调减50%)。
  3.农业税基数:按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额相应调增各街道、镇乡的农业税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
  财政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事业发展经费三大类分别核定。
  1.人员经费基数
  人员经费是指各街道、镇、乡在册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金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其具体核定口径是:
  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依据区编办提供的今年8月各街道、镇、乡财政负担行政、事业在册人数,分别按行政每人年1.25万元、事业每人年1万元标准核定(财政人员执行行政标准)。
  民政定救定补和遗属补贴:依据2001年各街道镇、乡实际划转的负担人数,分别按民政定救定补每人年0.095万元、遗属补贴每人年0.19万元标准核定。
  财政负担人员养老保险金:按各街道、镇、乡行政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工资基数的20%核定,离退休人员按年人均基本工资的20%(即每人年 0.2468万元)标准核定。
  医疗保险基金:各街道、镇、乡行政事业单位在册人员按基本工资的8.5%(即每人年0.077万元)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按年人均基本工资的2%(即每人年0.0183万元)标准核定,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住房公积金:依据各街道、镇、乡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在册人员数,按总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6%(即每人年0.054万元)标准计算核定。
  本体制期内,各街道、镇、乡要保证计划内分配、派遣人员到位和调资政策落实,自行解决增人增资支出。
  2.运转经费基数
  运转经费是指确保各街道、镇、乡行政事业机关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经费,主要包括:公业务费、会议费、接待费。依据区编办提供的行政人员编制数(包括财政人员),按每人年0.15万元标准核定公业务费;会议费和接待费按位于国道“319”公路和渝怀铁路沿线,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街道、镇、乡年标准10万元核定,其它各镇乡按8万元核定。
  3.事业发展经费基数
  事业发展经费分为管理经费、生产发展经费两项,主要用于支农、重点项目及财源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支出。管理经费依据各街道、镇、乡所辖行政村(居委)个数,按每个村0.2万元(居委0.3万元)核定;生产发展经费以各街道、镇、乡2001年公安年报总人数为依据,按每人年10元核定(两河、濯水、水市各增加10万元烤烟专项发展经费)。

  四、上解(补贴)定额
  依据以上口径核定收入基数加税收返还(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定额上解区级财政,收入基数加税收返还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由区级财政定额补贴。

  五、超收分配
  各街道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与区级实行6:4分成(即街道办事处60%、区财政40%);各镇、乡同口径新增财力全额留归各镇、乡,区级财政不参与分配。各街道、镇、乡当年由此新增财力的50%必须用于偿还历史债务,30%用于生产性投入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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