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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复函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3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2-09-12 | 生效日期:2002-09-12 |
一、当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办理增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
二、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时,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还应当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三、对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以前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如果办理变更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问题,最好不要承接变更验资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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