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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2至2003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办发[2002]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0 | 生效日期:2002-09-20 |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城市供热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抓好“暖屋子”工程是关系全市居民冬季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切实保证供热质量
(一)各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末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10月20日前燃煤订储率要达到70%以上。
(二)供热期间,各供热单位要保证居民室温达到16℃的标准。因供热单位原因室温达不到16℃的标准,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单耗,增收节支;要加强运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要强化燃煤采购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采购,确保质优价廉。供热运行成本要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
(四)各供热单位要积极推进内部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员,每万米供热面积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取消收费人员基本工资,实行收费指标与工资指标挂钩。国有供热单位要尽快转换经营机制,积极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新路子,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供热期间,各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实行供热时间公开、服务电话公开、供热单位负责人公开;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供热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千方百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六)切实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在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资质审核的基础上,对供热单位严格实行准入退出制度和经营供热申报制度,凡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取消其供热生产经营资格,由有实力的供热单位接收或兼并。
(七)建立城市供热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地方合理分担的原则,今年市、区两级财政要筹措一定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居民群众住上暖屋子。
(八)自行供热的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强化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九)做好分户供热改造收尾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分户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工作,确保按期供热并达到规定的室温标准。
二、明确交费责任,努力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一)交费责任
缴纳热费的责任人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⒈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我市限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⒉三资、乡镇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热费,凡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⒊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热费,由个人和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⒋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停薪留职人员和临时工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⒌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⒍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承担。
⒎新建未出售的商品房、未安置的空房及尚未办理进户手续的已售房屋,其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收费办法
⒈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的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部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供热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额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⒉职工有多处住房的热费,不超过规定面积的由单位按合计面积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负责为供热单位代扣代缴。
⒊各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签订热费催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协助催缴。
⒋实行热费收缴包保责任制。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方法,层层签订热费缴纳包保合同。
⒌各供热单位要把收缴热费作为确保供热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专门收费队伍,落实热费收缴分片包干制,将热费收缴率与单位领导、收费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收费人员要尽职尽责,深入用户家庭和单位,做到走收到户,应收尽收。
(三)制约措施
⒈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实际交缴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五不准”政策的审核把关工作。
⒉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计,对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要依法强制划拨。
⒊进一步加大依法收缴热费的力度。对拒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供热单位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涉及热费收缴的诉讼案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优先受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⒋对因空闲或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房产部门及产权单位予以查封,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⒌凡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房屋开发企业取消当年开发建设资格。
⒍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交的热费支付给供热单位,并从居民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回,否则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⒎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限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的营业执照,待其交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供热工作领导责任制
全市供热和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计委、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局、建设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房产住宅局、人事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开发办、公安局、审计局、外侨办、编办、信访办、法制办、目标办;各区政府、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热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全市供热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各区要实行区长负责制,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单位抓好供热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抓好系统内各单位支付、报销职工热费和单位自供热工作。市“双
评“办和目标办要将供热工作纳入”双评“和目标管理,将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承担的供热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双评“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事侨务等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五不准“等热费收缴制约措施的落实。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继续开展供热专项宣传报道活动,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和由于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和“依法供热”的观念,形成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缴纳热费的积极性,促进今冬明春我市供热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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