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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建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和防止新欠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办建[200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2 | 生效日期:2000-02-1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1999年12月24日,河北省建委、计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和防止新欠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使不少建筑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难以为继的窘迫境地,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要依据《合同法》,积极探索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这一顽症。
各地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筑管理司。
河北省建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和防止新欠的若干意见
(冀建建〔1999〕494号, 河北省建委, 河北省计委,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监察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市建管局(总会),华北石油管理
局:
几年来,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居高不下并呈增加之势。一些市工程款拖欠数额巨大,并且有的偿还无期限,问题已相当突出。长期、大量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使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干扰了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为有效治理这一顽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持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运行,为国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搞好清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各市要采取得力措施,促进清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对无争议的竣工工程欠款,债务单位有偿还能力的,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限期清还;对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原定概算和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使资金到位;对拖欠方以设备折价或划出相应的房屋、场地和由当地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抵欠的,施工企业应主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及早开发利用,产生效益;对拖欠方是股份公司的,经双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拖欠款可作为法人股股金,采取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加入股份公司。
(二)对无争议、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债务单位必须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拖欠方要承担银行利息和一定的滞纳金,作为经济补偿。
(三)对已竣工、有争议的工程欠款,属于工程质量、造价、招投标、结算、合同、工期等纠纷,可分别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接到申报后20日内提出审查、核定或协调意见。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严格竣工结算纪律,认真执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审查时限,保证竣工工程按时交付使用,尽快发挥效益。小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结算报告,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结算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照约定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依照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折价拍卖或闲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在建工程的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决定继续建设的项目,要落实资金,使之到位,并按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及时向施工企业付清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对决定停建或缓建的项目,要落实已完工程欠款的还款措施。
(六)对5年以上的长期拖欠款,施工企业资产评估时要逐户核实、审议。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外,对确已无法收回的,企业应提出并报主管部门认可,经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不计入资产总量,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保留债权的清偿权利,企业改制后由原资产所有者采取措施依法清欠。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做好防止新欠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把好新建项目开工关。坚持“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和“先还欠后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工前的审查制度。对于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不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对于无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足额到位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征用土地;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50%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进一步做好防止新欠工作,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有关部门将不定期予以通报。工程拖欠款尚未还清单位的新建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不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有关部门要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有关机构出具建设资金来源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不实,使项目法人骗取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手续的,要追究有关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如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项目资金拖欠的,要追究批准机关和部门的责任;工程开工后,如出现建设专项资金转移、挪用,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严格禁止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概算、规模和标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对未经批准的“三超”项目,除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设计单位不予设计,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属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立即停止建设资金拨款。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加大投资,形成欠款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偿还;对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停工或双方纠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停工损失。施工单位对超出批准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自负。
(三)对建设过程中因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工程量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工程造价的提高,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概算、预算,防止差价转嫁,形成新的拖欠。
三、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款清欠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履行对工程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认真搞好工程合同价管理,组织开展预、结算审查,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等追加合同价款和索赔金额的检查监督工作,将造价管理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
(二)加强对公有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查工作,建立对工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问题,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对重点工程项目,各级审计部门要进行重点审计。要把稽查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作为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一项重点内容,抓好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的工程发包行为,查处无计划、不报建、不招标,资金不落实而擅自开工,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及强制签订不合理“阴阳合同”等行为。加强建筑队伍整顿,调控建筑市场供求关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内部清欠工作
施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实清欠力量,主动登门清理。要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法制化,使合同成为双方的法律依据。合同以外的条款不受清欠工作的保护。在承揽任务时,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准带资承包和垫资施工,资金严重不足的项目,应报有关部门停止施工。
建设部(已撤销)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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