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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镇楼门牌工本费标准审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1 | 生效日期:2000-02-21 |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近年来各市、县(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楼、门牌变动较大,一些市、县(市)要求对楼、门牌进行重新设置,为规范楼、门牌工本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对城镇楼、门牌的工本费标准进行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要对楼、门牌工本费标准从严审核。
核定公式为:
楼、门牌工本费=制作费(1+10%)/制作数量
制作费-凭制作收据核算;10%为运杂费用、保管费用和损耗费用。
三、楼、门牌的制作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以节约、实用为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制作厂家。
四、各收费单位收取楼、门牌工本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楼、门牌工本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楼、门牌工本费的收取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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