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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企[2002]2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9-27 | 生效日期:2002-09-27 |
省属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充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和各省属有关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对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上报,不得遗漏。
二、请各地、各部门和各省属有关企业尽快组织按规定申请2001年度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通过《企业财务信息系统》软件(报表参数随后发)制作《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盖章后,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专员办各一份,计算机数据盘报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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