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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2年《统计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2002-09-12
 

  根据《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开展我市2002年《统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审验为首次年检,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新式《统计证》均属审验对象。其中,2002年尚未以旧换新领取新式《统计证》的,换证时同时年检。

  二、审验对象按照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审验手续。待岗的统计人员所持《统计证》,由户口所在地统计部门负责审验。

厦门市统计局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4楼
厦门市开元区统计局地址:禾祥东路168号502室
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地址:民族路33号
厦门市湖里区统计局地址:竹坑路财税大楼6楼
厦门市鼓浪屿区统计局地址:永春路89号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地址: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
厦门市集美区统计局地址:区政府3楼
厦门市杏林区统计局地址:杏南路29号4楼
  三、审验时间:2002年9月16日-2002年10月15日

  四、审验对象在规定时间持《统计证》(含新式、旧式)、有关材料和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统计部门领取并填写《厦门市<统计证>审验登记表》和《厦门市<统计证>审验内部审核流转表》。
按年检内容的要求,市、区统计部门对审验对象提交的《统计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厦门市〈统计证〉审验登记表》和《统计证》上加盖验讫印章和审验经办人员印章,并填写下次年检时间。

  五、逾期审验、未经审验、暂缓审验超过6个月未重新审验的,其持有的《统计证》自行失效。再申领《统计证》的,须重新参加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凡未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证》审验手续的,市、区统计执法机关要督促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审验手续的,将持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厦门市统计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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