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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2002年财政收支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决议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5 | 生效日期:2002-09-25 |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白玛才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西藏自治区2002年财政收支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由于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使我区财政收入比年初预算有较大增长,对财政收支预算作部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报告,决定:批准自治区一般预算支出由818,175.7万元变更为1,166,056.7万元;自治区基金收支预算由11,000万元变更为11,920万元;自治区地方一般财政收入由60,000万元调整为66,000万元。
会议同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我区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推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埋头苦干,为圆满完成2002年预算而努力。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2002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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