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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00-02-18 |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地税[1998]3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微机打印专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每份0.45元(每份3联、规格240×140mm)。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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