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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府发[200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00-03-06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部委1999年12月和2000年2月公布取消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将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项目所涉及的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二、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仍在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出,要将其非法所得清还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取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这次取消的部分收费项目,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已先期通知执收部门和单位停止收取的,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其余取消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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