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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2000-03-18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收费标准的请示》(豫文财字[1999]第53号)收悉。根据省图书馆的性质和一般维护费用情况,经研究本着“取之于读者、用之于读者”的原则,现将省图书馆有关收费重新核定如下:
  一、图书证收费(包括彩印、条码、过塑、计算机建档及借阅费用等):每证25元、少儿证每证10元。

  二、借阅书刊超期延误费,每册每天0.1元。

  三、省图书馆收费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此批复自3月18日起执行。未经批准,省图书馆不得向读者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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