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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价费[2000]0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00-01-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人才流动机构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1、求职登记费4元/人(含表格工本费)
2、单位接受推荐人才成功费40元/次
3、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100元/人
4、国际人才交流境内代理费1000元/人,境外费用按境外培训单位标准由人才交流中心代收
5、培训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字[1992]41号)规定执行
6、网络信息服务收费
信息入网费:单位入网100元/批次
个人入网20元/人
信息网页发布费:单位300元/页?月
个人100元/页?年
网络信息查询费:个人0.5元/分钟
单位100元/批次
二、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15元/月
2、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月
3、委托单纯存档5元/月
4、出国政审120元/人
5、单位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120元/年?单位
6、流动人员职称评审费
中级评审费150元/人
初级认定费80元/人
证书工本费8元/本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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