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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泸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2]1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2002-11-01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转报〈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请示〉的报告》(泸市价费(2002)6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依法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时,按以下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程费总额收费标准
  1亿(含1亿)以下部分1.5‰
  1亿--5亿(含5亿)部分1‰
  5亿以上部分0.8‰
  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一律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5‰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三、对养路费投资的公路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四、对公路工程权限范围内的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民用建筑质量监督费的标准收取质量监督费。

  五、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工具及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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