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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泰安电业局110KV南鲍站建设资金请示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集团财资[200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2000-02-23
 

泰安电业局:
你局泰电办[200019号《关于110KV南鲍站建设资金的请示》收悉。鉴于97年3月在签署“关于解决泰安市88-96年度对送变电工程建设投资的产权问题的协议”时,该工程尚未竣工,未列入确权资产范围之内。经研究、根据97年1月16日省政府第85次省长办公会纪要精神,工程所发生费用1946.05万元,同意按25%的资本金返还泰安市政府,并请同时签订产权移交协议。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200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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