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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政府采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0]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2000-03-01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的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书》工本费,每证15元(含注册登记费)。
  对供应商资格认证工作中发生的公告费及必要的资料费,按实际费用成本核收。

  二、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可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每份300-600元。

  三、通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可向中标人收取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暂按中标金额的1.0%收取(含法律公证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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