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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新增建筑制品类(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5 | 生效日期:2000-03-15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建标[1994]314号JGJ110-97)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为了加强对我区建筑制品类产品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新增的“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按组进行,每组三个试样,由3个试样粘结强度平均值进行饰面砖粘结强度的质量评定。试行收费标准为:500元/每组。
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97)执行,不得随意减少检验试样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装饰工程检验所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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