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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0]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7 | 生效日期:2000-03-01 |
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我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规定,对执业医师要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包括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分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有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4种类型。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决定向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人员收取实践技能考试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费由自治区卫生厅收取。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包括所有考试项目)100元。含报名费、试卷费、培训费、各种证书表格工本费等,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三、自治区卫生厅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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