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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综[2000]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财税票据印制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财税票据印刷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税票据印制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监督约束的运作机制,提高根据印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是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管理中心)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印刷企业印制本市财税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由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印制的财税票据和税收票证、税牌、财税报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双方利益,确保价格公道和票据印制质量。
  根据票据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票据的招标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票据管理中心以公告的方式邀请本市不特定的印刷企业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票据管理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经市财税机关确认具有财税票据印制资格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印制票据的名称、票样、数量;
  (三)投标人须知;
  (四)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五)交货时间、地点或完工时间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不实招标印制票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印制票据:
  (一)印制数量较小、单项印刷价格低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开标、评标、中标)
  票据管理中心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过后,即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做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标人确定后,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印制票据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改变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同意。中标企业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十条(投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组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监督小组。
  投标人对票据管理中心印制财税票据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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