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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发[2000]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03号),现就《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重要性的认识涉外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是适应经济国际化要求,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利用现代审计技术,结合我国税务审计特点制定的,是我国现代税务审计的发展方向。制定《规程》的目的在于规范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涉外税务审计质量,保证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开创涉外税收审计工作新局面,乃至提高整个涉外税收征管水平将发生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研讨,在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积极试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真正将实施工作抓紧、抓实。
二、组织好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学习和培训
《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到的相关知识较多。为适应其要求,确保涉外税务审计质量,全面提高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的素质,尽早在全省推开,创造出典型经验,使我省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省局将举办涉外税务审计培训班,对各地从事涉外检查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培训课程包括《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知识和数据库与会计电算化三部分。培训原则上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其他从事涉外检查的人员由市、地负责组织培训。希望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实际,不等不靠,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多层次的培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培训工作。
三、根据需要充实机构或人员,保证《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有效实施
为了保证《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贯彻执行,各地要本着便于管理和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充实机构和人员。对已单独设置涉外机构的地区,由涉外税务部门中从事税务检查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少数没有设置涉外机构的地区,由专门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总局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规定以及省局避免重复检查的有关规定精神,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个人实行税务审计的(包括日常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带有"审计"字样的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税务处理文书。否则,一律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有关个人实施税务审计。所需有关表格或对外使用的税务处理文书,暂由负责审计的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市地是否统一,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在审计工作中,要避免重复审计,并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实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各地应将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抓紧落实。在组织好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立即确定有代表性的重点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摸索路子,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奠定基础。试点单位应注意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积累典型案例,上级税务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及时指导。省局将于适当时机组织交流试点情况,并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以推动涉外税务检查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向迈进。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请各地将试点单位名单及试点方案和全年试点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3月底和12月20日以前报送省局。在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亦请随时上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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