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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财会[2000]第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财政局、市府各有关部门: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OOO年7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现《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做好《会计法》的宣传工作,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为了广泛宣传《会计法》,普及《会计法》知识,现就我市开展《会计法》的宣传培训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会计法》的宣传工作
  《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诸多方面。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国家和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加强《会计法》的宣传,增强会计法制意识,对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各区应当将《会计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广泛宣传学习《会计法》。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
  为增强宣传效果,我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介和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黑板报、张贴画、宣传标语、公益广告、街头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同时,要把宣传《会计法》同会计工作中正、反典型事例结合起来,进行生动具体的会计法制宣传教育,使《会计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宣传工作既要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种,又要做深入持久、注重实效。

  三、区别对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宣传培训工作
  对《会计法》的宣传应当区别不同对象、不同层次有重点地进行。第一,要要向社会重点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全社会了解会计工作,了解《会计法》的基本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第二,要向各单位的负责人宣传《会计法》赋予的责任,教育和引导单位负责人自觉重视会计工作,切实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要向广大会计人员宣传《会计法》关于记帐规则、会计监督等各项规定,提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自觉性。第四,要向各级管理部门宣传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权限,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
  为了使会计相关人员全面掌握《会计法》的基本规定,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以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为主要对象的《会计法》培训。对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由市、区财政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对广大会计人员的培训,我市采取将《会计法》作为二OOO年深圳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的方式进行,后续教育的具体事宜;另行颁发文件通知。
  为了准确把握《会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将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提纲》随文附发,供各部门宣传时参阅。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提纲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会计法》,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充分发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作用,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修订《会计法》的必要性
  1、完善会计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作为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其基本职能是通过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服务。《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1993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改。《会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会计工作,促进发挥会计工作职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质量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会计法》作为调整会计关系的基本法和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需要适用新形势要求不断完善。修订《会计法》,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法制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必将对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产生重要影响。
  2、修订《会计法》,旨在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造假账、编假数、报假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消弱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产生这些问题,既有法制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健全、新旧体制转换中某些措施跟不上和执行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会计法》实施环境和适用对象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使《会计法》的部分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原因。因此,在加强《会计法》制教育、强化实施措施的同时,需要修订《会计法》,完善《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治理整顿会计工作存在问题的法律措施。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1、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不能认为会计工作是会计人员的事情而与已无关,不能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而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果一个单位出现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法会计行为,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内部约束,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而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督促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严格把关,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各单位必须依法做好会计工作
  1、各单位都必须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等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单位从设立时就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有序进行。
  2、遵守记账规则,是依法建账的重要保证。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际惯例,对基本的记账规划作出了完善性规定。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记账规则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这些规则,在全面加强会计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3、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保证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应当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在机制上、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效果。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经济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止和纠正违法会计行为。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取得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会计监管,规范会计秩序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当然,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方法等必须按照经济发展要求不断改进。
  2、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是从会计工作与财政经济工作有着密切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等应予制度化、公开化,实行依法行政,同时,不断转变管理职能,改进工作方法。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应当取得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监督检查,是《会计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监督各单位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和开展业务情况,促进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质量,促进会计中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社会服务。对做假账、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树立《会计法》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将会计监管与会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应当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
  4、广泛宣传《会计法》,争取社会各界对贯彻实施《会计法》的支持。《会计法》的调整范围涉及社会许多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会计法》,不仅使会计工作者了解、掌握《会计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还要让单位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有关方面了解《会计法》,使会计关系的参与者在明了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自觉遵守《会计法》,关心和支持会计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深圳市财政局
20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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