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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财政票据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财地[200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深圳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地[1998]42号),现决定对《深圳市财政票据内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核销后,由使用单位保存五年,五年后,经相关业务处室批准,由地方收入管理处在监察处、相关业务处室的监督下负责销毁。
二、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财政票据内部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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