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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发[2000]7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区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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