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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价发[20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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