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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税政[2000]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县计(经)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1999年底以前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手续并发生投资的项目,尚未缴纳税款的(包括欠税),应继续按原规定清缴入库。
二、对持有1999年度投资计划的纳税人尚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手续的,核定期限可延续至2000年3月底。纳税额核定后,应于10日内完税,不要形成新的欠税。
三、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应纳税款的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
四、为加强项目管理,继续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请各区县计(经)委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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