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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国税征[200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情况,原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从3月份起停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再报送上述附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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