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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举办《会计法》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0]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及用途:系统内培训,原则上不收费,委托学校代训的每人每期50元收取培训费(含报名、考务、阅卷费),教材费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费主要用于委托学校培训的教室租赁费、授课教师的讲课费及报名考务费等。

  二、授课课时:培训课时为20课时。

  三、各市、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收费。

  四、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培训单位,收费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

  五、以上收费标准,于3月20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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