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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继续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卫发[2000]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2 | 生效日期:2000-02-22 |
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自1996年实施的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下简称“总控”)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截止99年底,全市医药收入增幅已从96年的44%,降至10%,药品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也由64%降至53%,为减轻社会医药负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实行“总控”改革势在必行。为巩固和发展这一成果,现将二ООО年继续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
二ООО年全市各医院医药费收入总量增长水平控制在10%。各医院每门诊人次及住院床日的平均费用增幅同为10%。
全市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在52%,比一九九九年下压1个百分点(各医院药品比重的分配指标附后)。
二、继续规范和调整少数医疗收费项目
根据市“总控”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今年原则上暂不出台大范围的医疗收费调整方案。调整的重点转向对少数极不合理的医疗收费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进行改革,旨在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收费项目行为,更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病人的医疗负担,同时引导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改善服务。
三、总量及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办法
二ООО年各医疗机构总量指标以医院上一年度医、药收入总额为基数,按10%的增长比例计算,确定医院年度总量指标。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以各医院上一年度药品比重的实际完成数,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等相关因素,核定各医院年度控制指标。
四、继续加大“总控”监管力度
(一)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力度。当月药品收入超出指标的部分必须列入“应缴超收款”帐户,年终集中上缴卫生主管部门。
(二)继续强化卫生局收费管理办公室监管职能。今年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医疗收费“阳光操作”工程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住院费用签认制度要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各医院医疗收费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办。三是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机构建设。各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办公室”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针对群众反映医院“乱用药”的难点问题,加强医生用药行为的监管,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并于3月底前报卫生局。
(四)严格报表制度。每月8日前,必须将“总控”报表分别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各一份。对无故拖延报表的医院,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各医院突破控制指标的收入,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将联合收缴。对弄虚作假、隐瞒医药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处以隐瞒金额5-10倍的罚款。
五、实施科学管理,逐步完善“总控”评价体系
在加强“总控”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以工作量指标、工作质量指标等多项考核指标为一体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同时,在部分医院进行“单病种费用成本”调查,引导医院向质量效益的发展模式转轨,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借助卫生经济学理论和优秀医院的成功经验,尽快推进我市医疗机构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青岛市各医院2000年药品指标分配表
单位名称 药品指标 单位名称 药品指标
市立医院 54 四方机厂医院 38
人民医院 52 铁路医院 52
第二人民医院 53 松山医院 63
胶州中心医院 48 上苑医院 73
青医附院 52 一四一医院 47
青纺医院 54 湛疗 30
四Ο一医院 42 工会脑血管医院 26
第三人民医院 57 眼科研究所 12
第八人民医院 53 青岛疗养院 39
第五人民医院 63 市南卫生局 65
胸科医院 53 市北卫生局 57
妇产医院 35 四方卫生局 63
肿瘤医院 51 李沧卫生局 58
市精神病医院 31 黄岛卫生局 52
口腔医院 4 平度卫生局 55
儿童医院 52 胶南卫生局 44
传染病医院 72 即墨卫生局 51
麦岛精神病医院 20 莱西卫生局 52
青医心血管医院 77 胶州卫生局 52
商业医院 60 城阳卫生局 53
港口医院 64 崂山卫生局 63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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