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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税字[2000]第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计税工资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人均月扣除800元的标准执行,各市和各行业人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支出工资额扣除,超过此标准的,不再向上浮动。请一并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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