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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金融[2000]5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2000-04-11
 

区县财政局、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首都
创业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财债函字〔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财债函字〔2000〕77号, 2000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证券公司、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发布后,文中有关内容因打印或遗漏等原因,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二条中“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改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质押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

  二、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十五条中“……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改为“……代兑付证券、待摊费用等。”

  三、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十九条中“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改为“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四、第五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第四十三条中“被冻结存在”,改为“被冻结存款”。

  五、第六章“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二)中“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支出”,改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六、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五十条中的“应收账款”,改为“应收款项”。

  七、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九条(二)中“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改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八、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九条中“(八)他业务收入……”,改为“(八)其他业务收入……”。

  九、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八十二条中的权益负债率计算公式改为: 负债期末余额
  “权益负债率=---------×100%”
  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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