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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会[2000]5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针对我市目前部分科研机构转制情况,现将财政部财会字[2000]2号《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一文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做好新旧帐务衔接工作。
请及时布置所属单位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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