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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03 | 生效日期:2000-04-03 |
市经委:
你委《关于调整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函》([99]京经节字第57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委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指标超限额10%(含10%)以内的加价1倍;超限额10%至20%(含20%)的加价2倍;超限额20%至30%(含30%)的加价3倍;超限额30%至40%(含40%)的加价4倍;超限额40%以上的加价5倍。
你委需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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