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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洪(雅)炳(灵)公路柳江至炳灵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7 | 生效日期:2002-09-17 |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洪(雅)炳(灵)公路柳江至炳灵段延伸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眉市交呈(20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洪雅至炳灵公路全长83.4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洪雅至柳江段40.2公里,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号文件批准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期工程柳江至炳灵段43.2公里,属洪雅至柳江收费公路的延伸段,经眉山市计委眉市计工(2002)194号文件批复建设立项。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要求投资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川交公造(2002)40号文件审查的2895.86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12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695万元。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要求洪雅至炳灵公路收费工作由眉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工程质量鉴定书、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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