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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210线邻水线1689K--07K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2002-10-18
 

广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18公里(1689K--1707K)水泥混凝土路面批准试收费的请示》(广市交(2002)1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道210线邻水境内18公里(1689K--1707K)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98号文件批准成为国道210线狮子坝至重庆界(1707K--1743K)36公里的延伸段,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
  一、该项目公路技术标准为新建6公里一级公路,改建12公里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经广安市交通局广市交建(2002)90号文件和广市交建(2002)91号文件认定该工程总投资为7047万元(新建6公里投资为5679万元,改建12公里投资为136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厅补助1080万元和自筹1400方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4567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该项目54公里的收费工作由广安市交通局领导和统一收费管理。

  三、试收费期限从2002年10月18日至2004年3月17日止。

  四、国道210线邻水段54公里收费标准为: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川交公路(1998)131号文件批准的国道210线高滩收费站(1741K+100M)不变,同意将狮子坝收费站(1708K+600M)迁移至国道210线大佛寺(1796K+900M),更名为大佛寺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大佛寺收费站于2002年10月18日起用时,即撤除狮子坝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按川交公路(1998)131号文件核定的人数执行,不得再新增人员。
  “七、八、九”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的“七、八、九”。

  十、应加强该路的全面养护,交通设施保持齐全、醒目,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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