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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09 | 生效日期:2002-10-20 |
成都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2)154号)和《关于对川西旅游环线申报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说明》(成交函公路(2002)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全长213.53公里,起于蒲江与眉山市丹棱县交界处,经蒲江县城、大塘镇、邛崃、成温邛公路、大邑县城、青霞镇、崇州怀远镇、街子镇、都江堰太平场、蒲阳镇、彭州九龙、敖平镇,止于彭州红岩与什邡交界处、又经敖平、彭州天彭镇、九尺、蒙阳至广汉界。全路段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190号文批准按还贷性收费公路立项,其中,已实施收费路段118.91公里。本次改建段为94.6公里(其中:蒲江段30.3公里,大邑14.2公里、祟州17.1公里、都江堰7公里,彭州段26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实施,工程总投资为2181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6543.60万元,有偿投入为15268 .40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该项目按还贷性收费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成都市交通局领导和统一收费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7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试收费期限从2002年10月20日至2004年4月20日止。试行收费期满一年后按有关规定报送正式收费文件。
五、试行收费标准为:
注:1.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折合为1吨)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以下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20卧(含20卧)以下卧铺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含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折合为4吨)
四类客货车:51座(含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铺车。(折合为6吨)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折合为8吨)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通行费按一类车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征收。
4.以上所有车辆的吨(座)位计算均不分空、重车。
六、收费站设置:此次新改建段设3个收费站,即在蒲江(8K+530M)、崇州街子镇(93K+920M)、彭州楠杨(160K+707m)各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
七、收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件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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