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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函[2002]2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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