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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沪会协[2002]91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09-19 | 生效日期:2002-09-19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恪守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信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心,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事务所遵照执行。
一、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对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每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兼任,且必须三年轮换一次。从事具有大型企业集团、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格和金融资格的事务所,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确定轮岗的具体办法。
二、对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每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除了规定的三级复核外,必须安排不分管该审计项目的事务所负责人按照追加的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于实务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重要专业问题,要向市注协汇报,市注协提请本市业务主管部门或中注协"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寻求技术咨询。对于具有大型企业集团、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格的事务所,每一大型企业集团、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除了按规定的三级复核程序执行外,也必须安排与不实施该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或者追加相应的复核程序进行复核。有疑难问题的,要通过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议制度进行审议解决。
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接任前任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必须按照市注协《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客户变更审计委托实行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沪会协(2000)54号文和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的通知》会协(2001)265号文的要求向市注协进行报备。市注协召集属本市的前、后任事务所进行沟通,前任事务所应将审计中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对后任事务所进行介绍。后任事务所在接任前任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在充分研究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方案。
四、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按照市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议事规则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会协(2001)39号文的要求充实和完善事务所章程。要依法建立健全事务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主任会计师的议事规则。要严格按章程规定,在股份管理、收入分配、风险基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方面要有完备齐全的制度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承接业务和承办业务要有内部制约。事务所业务承接、签订业务约定书、开据发票及收费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业务承接者与业务承办者原则上必须分开,以保证审计独立性。
六、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必须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诚信程度、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客户的状况,决定业务的承接与否,以规避风险。特别是私营小区的验资业务,事务所要对实际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不得受利益驱动,盲目承接验资业务。
七、事务所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支付各种形式的佣金。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事务所会计核算的规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公务支出中推行银行卡支付结算的精神,各事务所在3年内逐步达到这一要求。从本年度起,各所年终向市注协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一并附送相关的明细表。事务所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收取各种形式的佣金。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事务所不得以利诱、欺诈、压价的方式争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八、事务所不准擅自设立变相的各种分支机构,不准业务挂靠、人员挂靠、机构挂靠。要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倡事务所之间团结合作,反对不正当的拆帐分成行为。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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