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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公证员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项目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价费[2002]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09 | 生效日期:2002-10-09 |
市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财综[2002]4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决定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56号)、沪财预[2001]74号)审批的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收费项目合并,并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其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沪价费(2001)056号和沪财预(20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40元。
请你局收文后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相关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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