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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0]103号、浙财综[20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9 | 生效日期:2000-04-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及英文打字技能等级测试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浙人函(2000)1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定全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费标准:1-4级每人65元,涉外级每人130元(均含证书费用)。
二、核定全省英文打字技能等级测试费每人35元(含证书费用)。
三、以上标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批复给你厅的《关于全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英文打字技能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514号、浙财综(1998)16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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