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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挂号诊疗费等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卫发[2000]72号、浙价费[2000]59号、浙财综[2000]19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3-03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专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调整如下:
  (一)获得“全国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称号的医师:挂号费20元/人次,门诊诊疗费30元/人次;
  (二)获得省级名医称号的医师:挂号费10元/人次,门诊诊疗费10元/人次;
  (三)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挂号费7元/人次。
  (四)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挂号费5元/人次。

  二、急诊挂号费和法定节假日门诊挂号费调整为2元/人次。

  三、血药浓度测定使用进口仪器、试剂,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国产仪器、试剂的8倍降为按国产仪器、试剂的5倍收费。

  四、取消病房电梯使用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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