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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价费发[20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2000-03-17
 

省公安交警总队,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1997]281号文件有关启用驾驶证防伪膜的要求,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准备采取渐进方式,逐步在我省推广防伪机动车驾驶证。考虑防伪机动车驾驶证印制工序较为复杂、制作材料、科技含量较高以及印制费用和原材料成本增加等多种因素,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有效地促进推广防伪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加大对假证件的打击力度,经研究,现将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每套20元(含塑料外壳,正、副证),其中,单独核发正、副证的正证每证10元,副证每证10元。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和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按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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