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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省外来粮风险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地税农字[2000]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00-02-18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计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坚持顺价销售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征收粮食风险基金(省外来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凡需购进、经营和使用省外稻谷、大米、小麦、玉米、面粉、各种饲料的单位和企业(国家计划调入、使用进口配额进口以及受政府委托由省计委商省粮食局批准用于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粮食除外)。
二、征收标准:按购进粮食总金额的10%计算征收。
三、征收机关:省级单位和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大中型用粮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农税处征收,其他单位和企业由所属地州市地税局农税处(科)征收。
四、征收粮食风险基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帐、专人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另行通知。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缴办法,即缴纳单位先按申报购进总金额缴纳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待完成购粮后,凭购进粮食发票按实结算应缴纳的风险基金。
六、征收机关按实征额提取3%的手续费,用于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七、粮食风险基金收据为粮食风险基金预缴收据和粮食风险基金结算收据两种。
粮食风险基金预缴收据为预缴粮食风险基金、办理购进审批手续专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发,格式附后;粮食风险基金结算收据是据实结算粮食风险基金的正式票据,为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八、粮食风险基金缴纳单位完成购粮后10日内,须到所属地税部门据实结算应缴纳的风险基金。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按应缴纳的粮食风险基金总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向工商部门通报,及时按规定收回其营业执照;在其再次办理购粮审批手续时,前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预缴粮食风险基金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九、每年截止12月20日,地税局要将收取的粮食风险基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凡不按规定办理购粮手续,除工商、粮食部门等按规定处罚外,地税部门仍按规定征收粮食风险基金。
十一、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推进全省粮改工作健康发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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