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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财务会计委派,做好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2]1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2002-09-11
 

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
  本市自1997年在国有企业试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以来,财务总监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和监督,健全约束和制衡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市政府要求,本市今年将继续推进财务会计委派,进一步扩大财务会计委派范围,重点推动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全面实行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度,切实提高财务总监的业务水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实行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将于近期审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现将报送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本市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的现职财务总监或拟委派(聘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2.申报条件:见《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1999]212号)或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栏。
  3.申报表格:向“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索取。
符合条件申报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人员,务请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政编码: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16042,联系人:胡素华)。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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