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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2]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2002-09-28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财会字[1995]18号)和上海市有关实施细则,本市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采用定点培训的方式,对培训点的确定实行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几年来,定点培训对规范本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将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审批定点改为备案制,原由市财政局审定的培训点相应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点的基本条件:
1.设备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必须配备30台以上计算机,采用的会计实务培训软件必须是“通用会计核算教学软件”。
培训用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1)硬件:CPU不低于586/100(建议配置586/166);内存不低于32M(建议配置64M或以上);硬盘不低于300M以及软驱、光驱等必需的配置。(2)软件:Windows98版、Office97版。
2.场地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至少应配备一间教室和一间机房。教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3.师资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和培训部管理人员。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点至少应配备正式工作人员四人:培训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具备教师资质的辅导老师一人,负责教学和上机辅导;软硬件维护人员一人,负责保证机房正常运行;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报名、排课、联系等教务工作。
4.各培训点必须以培训质量为主要目标,培训课时不少于120课时,其中上机实习不少于30%.必须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少培训课时和上机时间。
5.市财政局指定的会计电算化考点不得参与培训。

  二、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填写《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备案表》(见附件),与相关师资证书复印件、简要教学计划一起按原管辖原则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即区县办学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备案,市级办学单位和软件公司培训部向市财政局备案)。经备案的培训点由主管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并可以代为学员考试报名。

  三、审批定点改为备案制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所辖培训点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市财政局将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对各培训点的质量、信誉等方面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原《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沪财会[1995]95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沪财会[1997]92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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