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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西安交通大学等3所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2]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2002-09-11
 

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以及教育部、国家计委确定的“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定学费标准”的要求,我省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最高学费标准限额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380元/生?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800元/生?学分收取,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奖、贷、助、补、减”等具体实施措施。继续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教高[2001]6号文件要求,各学校要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为国家培养更多高水平的软件人才。

  四、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校园显著位置向学生公示。

  五、各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均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所收取的学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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