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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东营市油田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2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7 | 生效日期:2002-07-01 |
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确定油田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东价费字[200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35号令)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费发[2002]76号文《关于制定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考虑到你市在计量钻井用水困难等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确定,同意你市油田钻井用水水资源收费标准为每口钻井一次性收取2000元。
以上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淄博、滨州、德州三市油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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