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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政办[2002]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2 | 生效日期:2002-09-12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1]1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现就省级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按照单位职能、性质的变化调整财政补助形式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后重新界定的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形式。
(二)坚持改革方向
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经费改革。
(三)坚持综合预算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和单位预算外收入相结合,根据单位取得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能力,确定财政补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二、经费调整的范围
凡国家举办的省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
三、经费调整的标准
按照经费管理改革的原则,在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过程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全额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助过渡,并为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进一步创造条件。
(一)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标准全额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照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实行综合预算。
1、定比例补助。定比例补助是指结合单位经费自给率确定财政定比例补助的标准。经费自给率以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数为准,单位经费自给率85%(含85%)以上的,即由差额补助改为自收自支或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含70%)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指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核定的全年工资总额,下同)的40%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55%(含55%)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55%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45%(含45%)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65%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45%以下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70%核定补助经费。对当年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同比例给予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三年一定。
2、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是指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又有较强的社会化功能、应逐步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鼓励单位积极创收、自我发展。
--大中专院校以2002年省财政补助正常经费(剔除后勤服务人员)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长期不变。对今后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改革后编制内实有人数给予补助。
--文艺演出团体、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以2002年省财政补助正常经费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长期不变。今后三年内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改革后编制内实有人数增资的50%给予补助,并计入下年财政补助基数。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
1、由原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不含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培训)中心、中介机构等,要求一年内退出财政供给范围。2003年省财政按2002年正常经费继续安排;2003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省财政可按原补助比例追加增资经费。
2、大专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以2002年财政拨付的正常经费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03年减10%,2004年减10%,2005年减10%,2006年财政以递减后的经费为基数,长期不变。
3、各类由财政负担的报社、杂志社从2002年10月起转为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以2002年省财政拨付的正常经费为基数定额补助,长期不变。
4、转企的科研院所应严格执行青办发[2000]33号文件,对2002年国家政策性增资,由省财政安排一次性专项给予适当补助;从2003年起省财政不再安排增资经费。
四、改革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核定办法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省财政按照机构改革后编制以内实有人数重新核定预算。
(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本意见的调整标准所确定的定比例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补贴。各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外收入首先补足正常经费,其余部分用于事业发展。
(三)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经费按照《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青政办[2001]142号)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聘人员递减后的基本工资及辞职补助金三年内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列支,不安排公用经费;准公益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经费在省财政已拨付经费中调剂解决。
(四)事业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原规定执行,改革后国家政策性增资及新增离退休人员经费按此办法规定的补贴比例给予补助并计入财政补助基数。
(五)今后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新增加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鼓励实行聘用合同制。对于编内实行聘用制人员,省财政按省本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人员工资,公用经费随单位标准核定;对于超编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省财政不安排任何经费。
(六)地质矿产、核工业和有色地质矿产勘察单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下划的事业费包干基数内进行支出结构的调整。
(七)省级医疗事业单位纳入全国医药改革试点,另行制定经费管理改革办法。
五、附则 各州(地、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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