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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物流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措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财经[200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市府、区府“十五”期间重点建设物流园区的目标,为发展浦东现代物流产业,加快外高桥(港区和保税区)物流园区、浦东空港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两大现代物流基地)的建设,促进新区物流产业综合优势形成,特制定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物流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措施。
一、对按政府要求在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承担园区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因物流基地建设需要对规划区域内地块实施转让而实现的营业收入,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的财政专项补贴;对新组建的开发公司其实现的利润总额二年内可补贴7%,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二、对在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自建房屋销售、租赁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
三、对注册经营在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3%;其实现的利润总额二年内可补贴7%,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四、对注册在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货物仓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7%,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五、对注册在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实现的货运代理、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物流服务营业收入可补贴2.5%;其实现的利润总额一年内可补贴7%,第二、三年度减半补贴。
六、浦东新区制定的“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大现代物流基地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原则上适用。
七、新区其他区域的物流企业按“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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