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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6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3 | 生效日期:2002-09-23 |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委)、财政局:
内计费字[2002]第1237号文件下发后,有些地区在贯彻落实中部门之间对城市的概念及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一条中“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是指旗县所在地以上(含旗县所在地)镇、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执行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旗县所在地以下镇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应执行农村牧区“一费制”收费标准。
二、城镇中小学杂费调整后,各盟市原制定的“代管费”一并取消。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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